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29號聲請人 林肇忠 相對人 林喜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喜光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喜光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5年2月8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23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黃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