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卓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奇鍊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倩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瑤芳~F0~T40┌──────────────────────────────────────────────────────┐│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七十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卓懋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員│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貳萬陸仟壹佰玖拾│QI八四五七二二││││李奇鍊│ 林分行 ││伍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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