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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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8號原告 邱安楨
邱定楨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簡汶珊 律師 吳金源 律師被告 邱慶烘
劉和枝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錦昇 律師
鄭伊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依玲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潮簡 字第 34 號(111.02.09)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78 號裁定(112.01.30)【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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