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22號原告 蔡文成
簡春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文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提出被告蔡文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原告起訴未提出起訴狀繕本,請一併提出繕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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