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明輝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381號、107年度執字第4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明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至13罪,先後經法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編號5至7所示之罪,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8至9所示之罪,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以及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裁判等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05.12│106.04.02│106.04.09│├──────┼───────────┼───────────┼───────────┤│偵查(自訴)│臺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091號│106年度偵字第21593號│106年度偵字第22677號│├─┬────┼───────────┼───────────┼───────────┤│最│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552號│106年度簡字第5262號│106年度簡字第54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8.24│106.09.18│106.11.01│├─┼────┼───────────┼───────────┼───────────┤│確│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552號│106年度簡字第5262號│106年度簡字第5428號││決├────┼───────────┼───────────┼───────────┤││判決確定│106.09.12│106.10.13│106.12.0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苗栗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12號。│1.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助│││2.編號1至2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字第81號。│└──────┴───────────────────────┴───────────┘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03.25│106.06.16│106.06.19│├──────┼───────────┼───────────┼───────────┤│偵查(自訴)│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4953號│106年度偵字第1047號│106年度偵字第3277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893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4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11.24│106.10.11│106.10.11│├─┼────┼───────────┼───────────┼───────────┤│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893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4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4號││決├────┼───────────┼───────────┼───────────┤││判決確定│106.12.18│106.12.26│106.12.2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1.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6號。│││第294號。│2.編號5至7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肇事逃逸│竊盜│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06.19│106.06.18│106.06.19│├──────┼───────────┼───────────┼───────────┤│偵查(自訴)│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277號│106年度偵字第3277號│106年度偵字第3277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4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4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10.11│106.10.11│106.10.11│├─┼────┼───────────┼───────────┼───────────┤│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4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4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4號││決├────┼───────────┼───────────┼───────────┤││判決確定│106.12.26│106.12.26│106.12.2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1.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7號。│││第386號。│2.編號8至9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2.編號5至7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03.15│106.03.16│106.03.25│├──────┼───────────┼───────────┼───────────┤│偵查(自訴)│新竹地檢│新竹地檢│苗栗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5578號│106年度偵字第5578號│106年度偵字第4357號│├─┬────┼───────────┼───────────┼───────────┤│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830號│106年度易字第830號│106年度苗簡字第119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12.27│106.12.27│106.12.06│├─┼────┼───────────┼───────────┼───────────┤│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830號│106年度易字第830號│106年度苗簡字第1193號││決├────┼───────────┼───────────┼───────────┤││判決確定│106.12.27│106.12.27│106.12.28│││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00號。│1.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2.編號10至11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276號。│└──────┴───────────────────────┴───────────┘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03.2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199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9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1.04│││├─┼────┼───────────┼───────────┼───────────┤│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992號││││決├────┼───────────┼───────────┼───────────┤││判決確定│107.02.0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1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