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峰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峰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4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葉峰源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06年度朴簡字第255號、106年度朴簡字第304號、106年度朴簡字第511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前開二判決並經本院依106年度聲字第9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認為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藍盡忠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新臺幣1,000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元折算1日。│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6年2月28日11時許採││犯罪日期│106年03月05日│106年06月12日20時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時│106年5月7日17時許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93號│字第987號│字第1892、1987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朴簡字第255號│106年度朴簡字第304號│106年度朴簡字第5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6月29日│106年08月09日│106年12月2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朴簡字第255號│106年度朴簡字第304號│106年度朴簡字第511號││判決││││││├────┼──────────┼──────────┼──────────┤││判決│106年07月18日│106年08月28日│107年01月22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3415號│第4159號│第9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