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03號原告柑園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為庠 被告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德 訴訟代理人 魏潮宗 律師
汪德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查,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