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64號原告 蔡世玉 被告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起訴。而本件兩造前已合意就本件履行借款契約書所生爭執涉訟時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並於借款契約書第4條載明一節,有原告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