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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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被告智軒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黃芙蓉 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