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榮裕
王武信(更名前王乙群)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47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查本件告訴人 羅順楷 告訴被告吳榮裕、王武信(更名前王乙群)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故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等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紙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宛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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