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二八五號
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乙○○右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地:台中縣豐原市○○路二四五之一號)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壹年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