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62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韋樵 律師
被 告 黃泰龍
黃美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9月29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同年10月28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