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528號
原   告  盧伯熏
被   告  陳國彰 (即 陳裕棠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裕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裕棠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楊家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