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陳建佑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璽容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受刑人陳建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09/29│106/01/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2388號│字第5706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107年度訴字第195號│107年度上易字第607│││事│案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2/26│107/08/01││├─┼──────┼─────────┼─────────┼─────────┤││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107年度訴字第195號│107年度上易字第607│││判│案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3/26│107/08/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712號│字第13622號││││(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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