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03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二㈠第二行、二㈡第四、五行、四第二、三行關於「門牌號碼臺南縣永康市○○路○○○巷○弄○號四樓房屋」均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南縣永康市○○路○○○巷○弄○號四層房屋壹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相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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