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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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於民國97年4月
9日辯論終結,並經本院於97年4月18日判決在案,迄未據檢察官或被告提起上訴,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之97年4月30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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