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就本院93年度簡上字第4號民事確定判決及本院96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97年度再易字第2號)云云,固屬實在。惟查,本院96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縱認有再審理由,然依聲請人所提之證據,於原確定判決即本院93年度簡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之正當性尚屬無礙,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