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專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00003號原告安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陳博建 律師 林品瑄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廣達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立仁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周立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乙○○為被告廣達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廣達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本院審理中變更
為乙○○,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205頁)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原任法定代理人丙○○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因乙○○迄未為被告廣達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此依他造當事人之聲明命其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