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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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撤緩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撤緩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思源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年度執聲字第1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思源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思源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8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於104年3月2日確定。詎其於緩刑期內即105年5月2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105年7月15日以105年度易字第8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於105年8月8日確定。受刑人所為,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聲請撤銷上揭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104年1月30日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8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於同年3月2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04年3月2日起算,迄107年3月1日止;又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5年5月2日更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8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於105年8月8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