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180號聲明人 穆秀芳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三第七行關於「 穆惠芳 」之記載,應更正為「穆秀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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