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3469號債權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保證債務非因主債務人絕無資力償還或償還不足時,債權人不得逕向保證債務人請求代償,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影本所載,債務人丙○○係屬一般保證人,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尚不得聲請法院逕對保證人發支付命令請求代償,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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