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3571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受讓 廖彩霞 對於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之證明。
㈡所提證據中,對於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
何得以對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為請求之釋明(因按二公司於法律上係不同一之權利主體)。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