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15號原告 高明泉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所提起訴狀內,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姓名誤載為「 陳玉好 」(應為「 李應當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含證明或釋明文件)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行政法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