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6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陳清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4月20日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裁定羈押,茲經本院於98年7月9日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期間
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朱中和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