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2118號聲請人琛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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