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125號聲請人臺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美華┌───────────────────────────────────────────┐│附表:98年度除字第21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銀行大安分行│98年2月5日│101,031元│AC0000000│││限公司 丁偉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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