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債權人運通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人運通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最新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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