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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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9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施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趨勢網路軟體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為公司法第26條之1所明定。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時準用之,亦經公司法第1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趨勢網路軟體有限公司(下稱趨勢公司)截至民國99年6月11日止合計欠繳稅款新台幣3萬1,702元,因該公司業經廢止登記(聲請人誤繕為命令解散),其唯一股東 王桂淋 已於97年9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 王維寬 已聲明限定繼承,聲請人爰依法聲請選派趨勢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趨勢公司業經主管機關以99年3月31日經授中字第0993404442號函廢止其公司登記,有相對人公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則相對人公司經廢止後即應進行清算程序,且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自不待言。而相對人公司之唯一股東王桂淋已於97年9月20日死亡,惟其尚有法定繼承人 徐美香 、王維寬,其中王維寬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庭准予限定繼承,此外查無其他拋棄繼承事件,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6月15日板院輔家科春信字第040285號函、繼承人系統表等影本為證。準此,依上說明,本件自應以相對人趨勢公司之全體股東即被繼承人王桂淋之繼承人徐美香、王維寬互推一人為清算人,進行清算之程序,而無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之情事。
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