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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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8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柯文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文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文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按:應指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6年10月、1年10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10年。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4年4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10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69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