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4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32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盛茂 選任辯護人 林智群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盛茂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3月15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盛茂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執行羈押,至100年3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前以被告所犯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係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被告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6年之重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為確保日後進行訴訟或執行刑罰之可能情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而諭知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