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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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260號債權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狀尾未蓋債權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乙○○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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