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原告0000000000(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甲(B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甲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4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葉力旗
法官卓育璇法官邱筱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