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陳春光 被告 高依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原交簡字第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王鐵雄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