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338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侯珷文侯櫻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究為侯「櫻」月抑或侯「瓔」月,倘為後者,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侯珷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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