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О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殘有海洛因之注射針筒貳支、殘有海洛因之殘渣袋參個均沒收銷毀之。
黑色手套壹雙、黑色口罩壹只、T型扳手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聲請人誤載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九款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五十一條第十款規定,依同條第五款、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八號裁定可資參照。再者,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三二號裁定復認為上開更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㈠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即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名,
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及刑事判決書二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固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判決時已定該二罪併罰之應執行刑,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八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三罪應予併罰,本院自可更定該三罪之應執行刑,前定二罪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併此敘明。
㈡觀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暨殘有海洛
因之注射針筒二支、殘有海洛因之殘渣袋三個均沒收銷毀之;有期徒刑一年暨黑色手套一雙、黑色口罩一只沒收;有期徒刑十月暨T型扳手一支沒收,且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暨黑色手套一雙、黑色口罩一只、T型扳手一支沒收,故參酌前揭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三二號裁定意旨,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八月及殘有海洛因之注射針筒二支、殘有海洛因之殘渣袋三個均沒收銷毀之;黑色手套一雙、黑色口罩一只、T型扳手一支均沒收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九款、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方百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六號│├─┬───┬───┬───┬──────────┬──────────┤│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一│連續施│有期徒│九十一│台灣高雄地│九十一年│均同上│九十一年│││用第一│刑一年│年一月│方法院(下│五月三十││七月八日│││級毒品││二十七│稱本院)│日│││││││日至同│九十一年度││││││││年月三│訴字第一○││││││││十一日│三三號││││││││止││││││││││││││├─┼───┼───┼───┼─────┼────┼─────┼────┤│二│連續搶│有期徒│九十一│本院九十一│九十一年│均同上│九十一年│││奪│刑一年│年一月│年度訴字第│七月二十││九月六日│││││三十日│一一○○號│二日│││││││及同年│││││││││二月一│││││││││日│││││││││││││││││││││││├─┼───┼───┼───┼─────┼────┼─────┼────┤│三│共同連│有期徒│九十一│同右│同右│同右│同右│││續竊盜│刑十月│年二月│││││││││一日及│││││││││同年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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