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武順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發生當時汽車撞擊之方式、力道、被害人彈開之方式等情形,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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