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602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怡蓉 債務人 朱蓮金 即 潘文英 之繼承人
朱秀如 即潘文英之代位繼承人
昔奈‧ 達洛 即潘文英之代位繼承人
朱心婕 即潘文英之代位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文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二日以內者不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二日未滿一個月者,按欠額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者,按欠額千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二個月未滿三個月者,按欠額千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計欠額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文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