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9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前於九十六年一月三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七九○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前開罪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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