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54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賴健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