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175號聲請人 楊勝帆 即拓墣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拓墣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及理由中關於「拓樸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拓墣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