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352號上訴人 湯悅足 追加原告 林哲彥
林吾謙 林吾真 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 律師被上訴人 林正義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事證待查,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陳琪媛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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