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94號原告 黃暎欽
黃暎舜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依典 律師
高奕驤 律師被告 高七通
甘文亮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被告 李陳粉麗 訴訟代理人 王淑慧
吳碧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16,7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91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9,8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19,1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