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59號聲請人 張致恒 代理人 楊惠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0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0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0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04│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05│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06│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