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9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4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解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9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告高雄縣鳳山市誠正國民小學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17號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98年度訴字第495號解聘事件之裁判,須以原告是否成立偽造標單冒標互助會為準據。經查,茲依原告狀陳,其所涉偽造標單冒標互助會乙節,業據互助會會員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自訴,刻由該院以98年度自字第17號審理中,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卷閱明屬實,依前開規定,應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林勇奮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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