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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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335號
原告 李苑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屈炳秋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院已調得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22號卷宗,原告得前來具狀聲請閱卷,自行參酌卷內資料,具狀補正主張系爭本票遭偽造之具體情形,並應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