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335號

原告 李苑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屈炳秋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院已調得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22號卷宗,原告得前來具狀聲請閱卷,自行參酌卷內資料,具狀補正主張系爭本票遭偽造之具體情形,並應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莉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