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76號原告 吳益贈
吳員旭 吳員成 吳兆宸 吳國偉 吳伩玲 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 律師被告 高新豐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所附附表之日數欄,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附更正附表之更正日數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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