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保險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月2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2,2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