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569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李榮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萬肆仟 陸佰零叁元,及其中伍萬貳仟伍佰柒 伍玖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