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95號上訴人 陳春榕 被上訴人 陳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69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陸仟肆佰伍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晏如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莊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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