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俞秀林麗花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清算後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俞秀即林麗花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鈞院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等民事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郭雅妮

更多裁判書